我是樂隊的詞曲創作人,主唱是我的男友。 我們說好要一起站上音樂節的舞臺,唱我們自己的歌。 可他卻爲了一個主流唱片公司的單飛合約,偷偷把我們的作品改成了迎合市場的口水歌。 樂隊成員替我打抱不平:“你這麼做,問過林溪嗎?這首歌是她的心血!” 他不屑一顧:“她寫的歌,不就是給我唱的嗎?沒了我的嗓子,她的才華一文不值。等我火了,隨便給她點錢就行了。” 重回那個悶熱的排練室,當他再次要求我修改歌詞時,我平靜地把所有曲譜收好。 音樂節那天,他因爲違約被告上法庭。 而我創作的那首《無名之鳥》,由另一位新星歌手演唱。 一夜之間火遍全網,拿下了年度金曲獎。
完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