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章:
我把申訴材料遞進省科技學會時,最先遇到的不是偏袒。
而是一句很冷靜的話。
“林硯,個人專利不自動等於整個參賽成果只屬於你。”
負責受理的專家把材料一頁頁拆開。
項目最早的核心模型,確實來自我的個人研究。
但後期工程化用了院裏設備。
測試數據來自院內合作單位。
陳旭也參與過接口封裝。
周倩負責過外部協調。
如果我要主張全國參賽成果完全屬於個人,證據還不夠。
我問:
“那僞造退賽聲明呢?”
對方回答:
“這是另一件事。”
“印章是否真實、誰提交的、公證過程是否有瑕疵,都要單獨覈驗。”
這比我預想中更難。
我本來以爲只要把舊章作廢證明拿出來,整件事就能翻過來。
結果不是。
下午,陳建國召開項目說明會。
他沒有罵我。
反而把自己包裝得很公正。
“林硯的貢獻不可否認。”
“但團隊成果不能個人化。”
他甚至主動提出,可以恢復我第二作者身份。
條件是我撤回權利異議。
陳旭隨後把一份新作者表遞給我。
第一作者陳旭。
第二作者林硯。
第三作者周倩。
看起來像讓步。
可成果權屬一欄仍寫着:
“省院團隊共同所有。”
我沒有籤。
周倩追到樓梯間。
“你到底還想怎樣?”
“第二作者已經給你了。”
我問她:
“你第一次看到那份放棄全部權利的聲明是甚麼時候?”
她明顯愣了一下。
“你甚麼意思?”
“如果只是調作者順序,爲甚麼要我退出所有權利?”
她避開我的眼睛。
“那是法務模板。”
我知道她在撒謊。
但我也確定了一件事。
她並不完全知道那份文件最後會被怎麼用。
晚上,我去了母校檔案館。
三年前項目最早的實驗申請和個人課題記錄都在那裏。
管理員調出舊檔案。
我發現核心模型立項時,我還沒進省院正式項目組。
第一版推導也完成在那之前。
這對我有利。
可另一份文件又讓我沉默。
我入職半年後,確實簽過一份“成果產業化協作備忘”。
裏面同意院方在非獨佔範圍內使用算法。
陳建國顯然會抓住這一點。
我把所有材料重新整理。
不再只證明“這是我寫的”。
而是開始區分哪些是個人原創,哪些是單位工程化。
我也單獨列出後續團隊貢獻。
這是我第一次意識到,真正的權屬爭議不能靠一句“全是我的”解決。
第三天上午,國家組委會來電。
對方沒有宣佈我清白。
只通知全國賽資格暫時保留。
同時啓動技術來源覈驗。
我以爲終於等到轉機。
可下一句話讓我握緊了手機。
“林硯,你既是參賽權利主張人,也是核心技術爭議方。”
“所以你需要做一個選擇。”
“甚麼選擇?”
“繼續作爲選手爭獎。”
“或者退出本屆競賽,進入技術覈驗程序。”
我沒有立刻回答。
因爲這一次的退賽,不會是別人僞造。
一旦簽下,今年的獎真的與我無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