和爸媽斷親的第三年,他們將我告上法庭。 要我支付往後三十年的贍養費。 他們告我不是因爲缺錢。 只是想給他們初入律所的養子一個機會打響名頭。 他們知道我身體不好。 因爲我的右腎被院長爸爸親手割給了養子。 知道我名聲不好。 因爲律師媽媽曾設局讓我替養子頂罪入獄。 可他們還是這麼做了。 因爲他們一個要避嫌,一個要報恩。 法院最終判我立即支付三十萬元。 因爲我只有三十萬救命錢。 法院門口,我爸媽仰着下巴說: “兒子,只要你還在這世上,就別想擺脫父母。” 我覺得他們說得很對。 所以當系統找上門,說我腎癌晚期又沒錢治病,問我願不願意去別的世界時。 我立刻答應。
完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