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家有一本家審簿。 父親弄壞兄長的風箏,罰賠一隻。 兄長偷喫我的糖,罰三日不許碰點心。 無論誰犯了錯,都要在阿孃面前認罪,等她用硃筆寫下赦字,才能散堂。 可輪到我時,罪總是重些。 七歲不肯把自己的糖人讓給妹妹,阿孃寫我欺凌幼妹,罰跪。 十八歲不肯把婚事借妹妹玩一天,她寫我妒忌成性,打了我十戒尺。 每次罰完,她卻都會抱着我說:“娘知道枝枝受委屈了,散堂以後,還是孃的好女兒。” 我信了十八年。 直到妹妹真要嫁給我的未婚夫時,阿孃卻在最後一頁寫下: “長女江照枝,不知廉恥,逐出家門,發賣爲娼。” 我哭着求她停下,她卻按住我的手:“只是演給妹妹看的,待天亮娘就來赦你。” 可那一夜,我被兄長打得滿背是血
完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