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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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從小就愛告狀。

六歲告養兄偷賣我的銀鎖,八歲告管事剋扣丫鬟的月錢。

後來養父母規定:我每告一次,便罰抄十遍《女誡》。

十八歲這年,他們替我定下一門親事。

讓我給年近七十的鹽商做第十八房小妾,聘禮卻能填上家裏的虧空。

我不肯上花轎,養母便當衆拿出我的舊狀紙:“諸位瞧瞧,這孩子連親爹孃都告,誰敢信她的話?”

送親隊伍經過府衙,我掀開轎簾,把攢了三個月的賬冊扔進鳴冤鼓下。

“民女告養父母賣女求榮,告縣丞收銀掩案。”

堂上坐着的,是微服巡案的長公主。

養父嚇得連連磕頭:“殿下,她打小就愛編排家人!”

長公主卻翻到狀紙末尾,盯着我寫的一個錯字,忽然問:“教你寫字的人,可曾說過這個字該怎麼念?”

我照着記憶答了。

她起身走到我面前,聲音發顫:“當年本宮把你藏進民宅,只來得及教你這一個字。”

她握住我的手,轉身吩咐:“先收賬冊。本宮要親自帶我女兒告御狀。”

......

我六歲那年,告了養兄一狀。

他偷賣了我的銀鎖,換錢買鬥雞。我一路追到當鋪,捧着當票回家,指着他的鼻子說:“錢還我。雞你自己留着玩。”

養父一巴掌拍在桌上:“一家人,你非要鬧得滿街都知道?”

養母把銀鎖贖回來,轉頭罰我抄十遍《女誡》。

八歲,我又告了府裏的管事。他剋扣丫鬟月錢,賬上寫發了一兩,到了人手裏只剩五錢。我拿着兩本賬簿去找養母,她先把管事趕了出去,隨後又給我添了十遍《女誡》。

“棠棠,”她說,“你這樣,往後誰家敢娶?”

我答:“不娶挺好。省得告到別人家去。”

那時我還以爲,她怕我喫虧。

十八歲生辰過後,我的親事定了。城西鹽商何老爺,六十八歲,前頭娶過十七房小妾。我是第十八房。

養母把一盒珍珠推到我面前:“何家有錢,你嫁過去享福。”

我問:“他那十七房,都在享甚麼福?”

她的笑僵了。

當晚,我去賬房取自己的嫁妝單子,撞見養兄和管事在裏頭吵。

“何家給的八百兩呢?”管事問。

“急甚麼?縣丞那邊先送三百。”養兄壓低聲音,“舊河渠的事再翻出來,全家都得進去。”

我停在門外,等他們走了,才摸進賬房。

桌上攤着一份聘禮單,夾着幾張鹽引。何家的銀子還沒進門,已經分好了去處:三百兩送縣丞,四百兩填家裏的虧空,餘下一百兩給我置辦嫁衣首飾。

難怪養母肯給我一盒珍珠。照這賬,她還賺着呢。

我把單子放回原處,接下來三個月,照常試衣裳,照常在她面前抄《女誡》。養兄見我安靜,還笑我終於懂事。

我趁夜謄下賬房裏每一筆出入,連鹽引上的印記都描了。證據藏在嫁妝箱的夾層裏;能當堂拿出來的,是幾冊賬簿和何家送來的銀票。

出嫁前一夜,養母來替我梳頭,問我可還有甚麼想要的。

“有。”我說,“明日讓花轎走東街。”

“東街繞遠。”

“那邊鋪子多,熱鬧。我頭一回出嫁,想風光點。”

她笑着應了。

東街繞遠,卻會經過縣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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